司注销流程:
清算组备案——登报——发P缴销、税控注销——国、地税注销——
工商注销——yin行注销——其他材料注销

裁判要旨
在清算、注销公司过程中,股东存在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等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使资不抵债、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债务人公司注销登记,并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其清偿债务的权利落空的,虚假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1、2004年、2006年法院两份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康宇公司应偿还烟台银行欠款600万元、800万元,保证人永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06年根据烟台银行的申请,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执行到部分财产后因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执行程序终结。
3、林某1和林某2为夫妻关系,均系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2。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
4、另查明,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清算组没有向烟台银行送达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并没有委托相关部门对两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
5、一审:原告烟台银行起诉被告林某1、林某2,要求二人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称在两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履行了公告、清算等法定义务,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烟台市中院认为林某1、林某2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故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
6、二审: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清算行为造成了烟台银行的损失,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山东省高院认为,二被告的虚假清算行为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注销登记,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二公司清偿债务的权利落空,二被告应当就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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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企业的流程介绍
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途径。
吊销是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因此,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必须转为注销,才能没有后顾之忧。
吊销转注销操作步骤如下:
1、工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2、报纸注销公告
3、地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4、国税注销(无特殊事项,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
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应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5、工商局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6、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执照吊销了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1.法人被拉近失信黑名单里
2.三年内不得担任高管职务
3.不能做飞机与高铁
4.不能出国
5.不能享受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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