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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办理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快一年都没有去税务局报到,现在注销营业执照需要清税咋办?
我在去年4月份办理了三证合一的餐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时听说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就一直没有去税务局,因为不知道还要去报道。开业后生意一直不好只开了5个月就停业一直到现在,快一年了房租到期要注销营业执照说是要到税务局开清税才能注销,我该怎么办。如果我去了会如何处理。
已经解决了,没这么复杂,人家还说个体户要什么清税又不是公司。个体户人家也不会 为难的,直接注销了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注销去,就把营业执照注销了。
一、首先,办理纳税人携带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填写《清税申报表》,若是在当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须填制《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该部门人员核对各项资料之后将其推送到相关的注销检查的相关,同时将该纳税人的清税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二、其次,税务门在确定申请纳税人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后,将检查报告发回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的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之后传递到主管的局,并且通知该申请的纳税人将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全部结清。
纳税人携带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与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经开具的验旧、没有开具的缴销、收回的领购簿和税控设备,来确保票款两清无遗漏。
三、后,部门税务人员按照国税、的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之后,把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信息做注销处理,并且向纳税人出具《清税》,此为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其可以凭《清税》去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将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1)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办理补领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
(2)对遗失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办理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通过税务发布遗失信息。
5.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或者其他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至外省市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的,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和个人件。
(二)开设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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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务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办理清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清税的,税务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务办理,税务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办理清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验收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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