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全国
费用1000
服务一对一
地点全国各省
时间一周
外省施工企业申请进赣登记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原件,此表由初次进赣企业填写,并按要求法定代表人来赣签署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核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存复印件);
5、由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进赣保证金收据(核原件,存复印件)(进赣保证金应从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开户单位名称:江西省建筑业协会;开户银行:建行南昌省府大院支行;银行账号:36001051600052503149)
6、企业在我省有常驻地址的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总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承包企业在赣办公地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以进赣施工企业总公司名义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7、企业驻赣负责人、聘用合同;驻赣技术负责人()的书、、聘用合同;企业驻赣法人委托人(不得超过2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聘用合同;驻赣建造师的、建造师证书、聘用合同;本企业驻赣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造价员或注册)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8、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进赣施工,或者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赣办事处的进赣施工(核原件,存复印件);
9、进赣施工机具清单与人员花名册(核原件,存复印件);
10、企业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资信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核原件,存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进赣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核原件,存复印件);
12、《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文档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经检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文件收讫;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通知有关责任方限期补齐,整改后重新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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