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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进赣无须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此前,省外建筑企业要进入江西承揽业务,往往会遇到省、市、县多头和重复办理备案的现象,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昨天,记者从省获悉,江西省向全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外地企业进赣,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省规定,已在省厅办理进赣备案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等企业名单一律在该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以上省外企业进入江西各地承揽业务的,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到当地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此外,江西省将对各地规范外地企业市场准入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定为,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将进行约谈问责,对典型案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勘察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内容后出具的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单位的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施工完毕,由企业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含分包项目)进行全面自检;经自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总工(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由总工(技术负责人)和该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监理单位由总监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总监签署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建设单位在各有关单位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署验收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工程技术资料应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暂委托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负责。省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应当设置的备案管理科(室)并配备专人,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如委托质监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应当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建字[2000]22号 江西省
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健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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