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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进赣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本报讯 (江西日报记者刘芝毅 通讯员王纪洪)过去,省外建筑企业进入江西承揽业务,往往会出现省、市、县多头和重复办理备案的现象,给企业带来诸多不便。如今,这一现象将被终止。5月23日,记者从省获悉,省向全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外地企业进赣,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今后,已在省办理进赣备案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等企业名单一律在该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已经公告的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各地承揽业务的,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要求企业到当地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该厅同时明确,按照审批权限,由住房城乡和省审批资质的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等企业进入我省各地承揽业务,应当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门槛及限制性的条件,以任何形式拒绝或阻碍此类企业到当地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该厅强调,依法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动态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进入企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省将对各地规范外地企业市场准入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将进行约谈问责,对典型案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通过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切实优化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经检查验收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文件收讫;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通知有关责任方限期补齐,整改后重新向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存档。

备案机关应刻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章,分别为江西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章、××市、县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建材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章,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 从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或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建设工程系列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一)。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应当和签订的合同相一致;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二)。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号,竣工验收日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施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六)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料;
(七)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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